税捐稽征
【MyGoNews萧又安/综合报导】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免征奢侈税。惟如取巧安排利用人头户登记买卖房地者,一经查获,除依法补税外,最高可按所漏税额处2.5倍罚锾。 该局最近查核发现,甲君自2011年6月起(即奢侈税条例施行后)持续于短期间买卖4笔不动产,假藉历次出售房地时,其名下仅有1户自住房地,巧取安排以形式符合免徴奢侈税规定规避税负
(一)逾期不为总登记之土地申报登记者,加征登记费二分之一。 (二)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之权利人及义务人,不于订定契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设定典权登记者,每逾一个月应纳登记费一倍之罚锾,以纳至二十倍为限。 (三)继承登记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每逾一个月处应纳登记费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纳入重划区之后,第一次移转可以享土地增值税40%优惠,也就是税额可以用六折计算,地主本人卖土地时可以享有,若地主事前已将土地过户给配偶,配偶再移转时,节税权利一样不变。 官员指出,这项优惠的目标是鼓励民众参与土地重划,不论是公办市地重划、民办市地重划或是农地重划案件,参与者都可以享有这项优惠。 官员表示,地政单位会发给参与重划的民众一张“重划费用证明书”,当民众原有的部分土地在重划后转换为公共设施用地后,地政单位会换算为一笔重划费用,供民众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抵税
张贴者: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6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查核发现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0年3月买入套房1户,于101年10月以140万元出售,为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称特销税),改以赠与名义移转,经国税局查获,买受人承认实际上系买卖行为,因卖方甲君要求而同意以赠与名义移转,甲君漏报特销税14万元,除予补税外再予送罚,得不偿失。 另乙君名下已有一户房产,嗣又另行购置其他房产。惟乙君因资金调度欲出售刚取得之不动产,遂先将该不动产赠与名下无房产之已成年女儿,随即以女儿名义出售,以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一户自住房地免课征之规定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惟曾有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起诉愿,却误认为欠税尚未确定,致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款之半数,被国税局加征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后,才警觉其未依法缴纳半数,徒增困扰。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东势稽征所表示,扣缴义务人于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扣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一并缴纳者,可免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未依规定扣缴之处罚,惟其未依规定期间申报扣缴凭单之行为仍应按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自动申报者减半处罚之规定处罚。 该所提醒,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之案件,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者,扣缴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第2项规定可减轻处罚。 该所进一步说明,扣缴义务人未依限按实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属行为罚,不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免罚之规定,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
对于尚在诉讼中之欠税案件,可不可以暂缓移送强制执行? "按行政执行法第4条规定,对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又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1项规定,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惟依税捐稽征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暂缓移送执行:(1)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
(台中讯)台中地方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出租供营业使用,一旦租约终止不作营业使用时,请务必要求承租的营业人办妥营利事业变更地址或注销营业登记后,再由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向房屋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使用情形变更,才能适用较低的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以减轻房屋税额。 该局说明,房屋是依实际使用情形适用不同的税率课征房屋税,目前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税率为1.2%、本市非自住住家用税率为1.5%、非住家非营业用为2%、营业用则为3%。房屋出租原供营业使用,若租约到期或未作营业使用,营业人未向国税局办理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登记,将影响房屋收回自住后可享有之租税优惠
张贴者: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 ]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有关股票孳息他益之信托,如委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时,已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余;或委托人对被投资公司之盈余分配具有控制权,于签订信托契约后,经由盈余分配决议,将订约时原应由委托人获配之股利,藉信托形式,改由受益人取得,其实质与委任受托人领取孳息再赠与受益人之情形并无不同,依实质课税原则,委托人应就该孳息(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嗣该部分孳息交付与受益人时,应依法申报赠与税。 该局指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A公司大股东及董事,A公司于96年2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分配95年度盈余,于同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会,甲君旋于同年4月30日与子乙君签订信托契约,约定以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80万股信托与子乙君,信托期间1年,信托期间孳息之受益人为子女乙君等3人。嗣乙君受托信托财产专户将A公司配发之96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别转汇予子女3 人,金额合计3百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