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者
本院自87年以来,陆续邀请公法学之专家学者,就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撰文论述,除提供学术研究之参考外,亦为本院规划及建构未来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宝贵之资讯,目前已编辑出版8辑。本次论文汇编第9辑,收录论文14篇,评析有关行政诉讼制度之理论与实务发展,并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提出兴革建议。范围涵盖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之法律适用、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对税务诉讼审理之影响、税务诉讼之标的与核课期间、都市计划通盘检讨变更之司法救济、监所受拘禁人权利救济、行政机关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行政诉讼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审查等重要议题,以供学术、实务参考
近日,韩国政府决定新设一项征税标准超过1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8万元)的征税区间,并将所得税最高税率从以前的42%上调至45%。政府表示,所得税最高税率征税对象为1.6万人,追加承担的税金为90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2亿元)。与之相反,政府决定维持当前的免税者人数,全然不顾韩国的免税者明显高于其他发达国家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于108年12月24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17.5万元,民众于今(109)年5月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 该局说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纳税者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系指纳税者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其超过免税额、一般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部分(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免予课税。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17.5万元
新医改是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了“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近期目标,以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长远目标。 比广东代表团的“大部队”晚一天抵京,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呼吸疾病重点实验室主任***,昨天终于在北京亮相,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辅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邱晨昨(27)日质疑,纳保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计算方式有逾越母法之嫌,限缩了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保障范围,尤其是单身、小家庭根本无法享受“立法美意”。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昨日举办“2017年新世纪税务问题研讨会”,KPMG会计师陈志恺表示,纳保法第4条规定,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课税。 至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主计总处最近一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60%定之
又到了5月报税季,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有什么报税新措施呢?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帮大家整理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新制重点总整理”,让你快速掌握今年报税最新修法变革及不可不知的重要资讯。 今年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时,有下列5大重点您一定要知道: 家有一老虽如有一宝,但照顾可不轻松,为减轻长期照顾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经济压力,不论在家照顾、请人照顾或入住长照中心,只要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定额减除12万元并追溯自108年1月1日施行。但为租税公平,这项租税优惠订有排富条款,适用税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余按28%分开计算或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