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于108年12月24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17.5万元,民众于今(109)年5月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
该局说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纳税者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系指纳税者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其超过免税额、一般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部分(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免予课税。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17.5万元。
该局举例,李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扶养就读大学、国小及3岁幼儿共3名子女,另扶养年龄68岁但符合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资格的母亲,其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采标准扣除额,则李君家户基本生活费总额为105万元(17.5万元×6人),基本生活费比较项目合计数为103.3万元〔全户免税额52.8万元(8.8万元×6人)+标准扣除额24万元+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2.5万元+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元+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差额部分即该申报户之基本生活费差额1.7万元(105万元-103.3万元),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该局提醒,纳税者今(109)年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即可适用每人基本生活费17.5万元不得加以课税的规定。请民众注意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