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书上所记载之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法人)

至于纳税义务人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申请退还溢缴税款,经稽征机关驳回申请者,并非核定税捐之处分,故不在申请复查范围内,应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提起诉愿。

纳税义务人如要申请复查,应该要注意下列事项,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可以知道申请复查一定要以书面为之。也就是说以口头申请是法所不许的,而书面并不一定要以既定的格式,可以用空白纸张来作缮写,不过一定要载明下列这些重要事项:

申请人亲自签章。若该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设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团体,则一定要盖上该法人或团体之印章及其代表人亲自签章。

申请人之姓名、性别、身份证明文件字号、住、居所。其中,要特别说明的是,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书填具的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系指申请人或代理人得收受复查决定书的地址,所以一定要写能收得到的地址。如果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话,需一并出具相关的委托文件,以咨为凭。

申请复查的事项,也就是所争执的标的,请务必详列所争执的税目、年度及税额,能够检附所争执标的的税单是最好的。

申请复查的事实及理由,请务必详细说明,若没有填写清楚就提出复查申请的话,受理机关一定会再请申请人补具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