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地方税务局表示,财产办理信托之后,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因信托财产所生的欠缴地价税及房屋税,稽征机关还是可以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信托法第12条第1项规定,虽强调“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惟同条文但书规定也指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并不受到限制。因此,信托财产名义上虽属受托人所有,受托人系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处分,故受托人之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为强制执行,但信托财产所生的地价税或房屋税,如果受托人拒不缴纳造成欠税,税捐稽征机关自得对该欠税之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若将财产设立信托予他人时,仍应关心受托人是否有尽到管理应有之义务,以免信托之财产因欠缴税捐而遭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