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公益信托成为避税工具,行政院会14日通过“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修正草案,包含四大重点,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对未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建立课税机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在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方面,现行规定公益信托得享租税优惠受托人资格仅限信托业,修正后放宽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法人,也得为公益信托受托人。而适用公益信托相关租税优惠要件包含受托人前五年内未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解任;重大违规次数(含对公益信托纠正或对受托人罚锾)未达二次。

修正案明定信托关系解除、终止或消灭时,信托财产移转于其他公益法人或公益信托者,应以受同一中央主管机关监督者为限。

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方面,所得税部分,公益信托受托人应于每年5月内,填具结算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所得额。

赠与税部分,个人提供财产成立或捐赠公益信托,不论该公益信托是否符合适用租税优惠要件,赠与人在同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目前为244万元)时,应于超过免税额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建立公益信托税捐征免机制方面,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依规定减除用于信托本旨的成本、必要费用及损耗后所得额,免纳所得税。惟所得发生年度不符合“信托法”修正案相关规定者,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当年度所得额扣缴率申报纳税。

公益信托之受托人将财产返还捐赠人或将财产返还委托人,均属回复原状,其中,所得税返还财产中属于捐赠或成立公益信托时已适用捐赠列举扣除额或捐赠费用部分,应由捐赠人或委托人(即受返还人)补缴税款。

另遗产税捐赠财产依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及赠与总额,且返还时捐赠人或委托人已死亡者,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受返还翌日起六个月内,就所返还之财产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办理遗产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