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旨
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 持有债权人签名之收据者,视为有受领权人。但债务人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其无权受领者,不在此限
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移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以外之归属权利人时,应由归属权利人估价立契,依第十六条规定之期限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纳税义务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及分割契约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附公定格式契约书及有关文件,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但未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之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报
避免公益信托成为避税工具,行政院会14日通过“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修正草案,包含四大重点,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对未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建立课税机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在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方面,现行规定公益信托得享租税优惠受托人资格仅限信托业,修正后放宽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法人,也得为公益信托受托人。而适用公益信托相关租税优惠要件包含受托人前五年内未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解任;重大违规次数(含对公益信托纠正或对受托人罚锾)未达二次
1.依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1项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同列一组圈选,以同一组为单位计算票数并决定当选与否,就总统、副总统选举制度的设计本旨、程序及运作而言,制度上并未赋予其个别参与竞选可能;又衡诸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对副总统职位安排系属备位性质及其在参选程序中之附随性,以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对于总统、副总统候选人权利义务规范,皆以“同一组”候选人为考量,基于参与竞选需要之政治献金及其问题处理,自应与之配合,是以,政治献金法所称之“拟参选人”,就总统、副总统选举而言,系指“同一组”拟参选人,其政治献金专户,以由“同一组”拟参选人联名共同开立为原则。 2.另经考量拟参选人于总统、副总统任期届满前1年即可收受政治献金,系为政治献金法第11条第1款所明定,又揆诸各政党提名候选人时程及当前政治现况,拟参选人自得收受政治献金起,至搭配竞选人选确定前之过渡期间,仍有为竞选活动奔走且收受政治献金之必要,爰允许有意参选者于上开过渡期间先行开立专户,并俟搭配人选确定后,再回归“同一组”拟参选人联名共同开立方式处理,以保障其权益。
被继承人生前虽已向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房屋信托赠与税申报,惟至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记,依据信托法第一条规定,信托关系仍未成立,应以“土地、房屋”,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已核定之赠与税应予注销。 按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准此,信托关系之成立,除受托人须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积极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外,尚须有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为前提
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分别定有明文。亦即债务人所为之给付有瑕疵,而此项瑕疵如不能补正,或纵经补正,与债务本旨已不相符者,债权人始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或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倘该不完全之给付可能补正者,债权人仅得请求补正,并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赔偿补正前所受之损害(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号参照)。
农地经信托登记为受托人管理后,其委托人得否申请兴建农舍? 一、 查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及土地登记规则第128条第1项规定:“信托财产依第125条办理信托登记后,于信托关系消灭时,应由信托法第65条规定之权利人会同受托人申请涂销信托或信托归属登记。” 二、 准此,由委托人依信托法规定将财产权移转受托人管理,须办理信托登记;信托关系消灭,亦应申请涂销信托登记观之,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经由登记,即发生所有权移转之法律效果,其委托人自不得申请兴建农舍
针对部分大专院校规避劳基法适用的事件,我要求教育部与劳动部必须加紧脚步。 针对部分大专院校以不法的方式规避未有正职之兼任教师适用劳基法,本人将要求相关部会清查。事实上,劳动部在去年9月22日依行政程序法公告,大专院校编制外未具本职之兼任教师,自本(2017)年8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这是考量在大专院校编制外,未有本职之专任老师,本即属于较弱势之受雇者,如排除适用劳基法,则劳动基准法照顾劳工之本旨,等于荡然无存
上列被告因诈欺等案件,本院于民国109年10月27日所为之判决原本及其正本,兹发现有误,应更正如下: 原判决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编号5“宣告刑”栏内关于“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年。”应更正为“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年
一、澎湖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永续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渔业发展以及公平、公正办理区划及定置渔业权执照审查核发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受理区划及定置渔业权执照之申请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其审查及核发程序,依本要点办理之。 三、区划及定置渔业权执照之申请,申请人应检附渔业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所规定文件,向澎湖区渔会提出,由澎湖区渔会就所送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初审后转陈本府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