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子女从父姓。但母无兄弟,约定其子女从母姓者,从其约定。赘夫之子女从母姓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 前项情形,法律行为之相对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但信托行为另有订定者,从其所定。 受益人得抛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裁定驳回不应行政诉讼或违法定程序之案件违宪?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院审查诉状,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违背法定程序者,应附理由以裁定驳回之”之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并无抵触。 人民有诉讼之权,宪法第十六条固定有明文,惟诉讼如何进行,应另由法律定之。查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院审查诉状,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违背法定程序者,应附理由以裁定驳回之”之规定,系明示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之诉状所载事项,依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审查(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违警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其提起违背法定程序者,所定之处理方式,并为使当事人明了缘由,应附述理由,故本条非属限制诉讼权之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本旨,无抵触之可言
借由信托机制,于不动产过户前,维护买方买卖价金之安全,及不动产办妥过户后,卖方得顺利取得买卖价金。 为提供受益人教养、生活、抚育及安养所需之目的,交付信托财产予受托人,依委托人就契约之约定事项,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以金钱信托并移转予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及信托契约之约定,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
11月5日-11月30日,厦门基督教青年会干事徐珊赴港参加了由亚太地区基督教青年会协会同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举办的基督教青年会干事高级培训课程。 此次培训旨在开阔本地区的基督教青年会工作人员的视野,提高工作技能,以更好地承担青年会在快速变化的社会中“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责任。 今年是亚太地区基督教青年会协会在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乌溪沙青年村举办的第三十期干事高级培训课程培训班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3. 非法人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被继承人生前虽已向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房屋信托赠与税申报,惟至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记,依据信托法第一条规定,信托关系仍未成立,应以“土地、房屋”,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已核定之赠与税应予注销。 按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准此,信托关系之成立,除受托人须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积极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外,尚须有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为前提
一、依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第16款规定,生前殡葬服务契约,指当事人约定于一方或其约定之人死亡后,由他方提供殡葬服务之契约;同条例第50条第2项亦规定,与消费者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契约之公司,须具一定规模;其应备具一定规模之证明、生前殡葬服务定型化契约及与信托业签订之信托契约副本,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与消费者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契约。依前开规定本旨,殡葬服务业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贩售生前殡葬服务契约后,始得与消费者约定于接受礼仪服务者死亡后,由业者提供殡葬服务之契约。 二、按消费者购买生前殡葬服务契约,多为预先规划身后事宜,与一般约定由殡葬服务业提供殡葬服务等劳务之契约,即市面上所称之礼仪契约,差异如下: (一)迫切性:殡葬服务契约系为往生之亲友办理身后事宜,与殡葬服务业签订立即需要之劳务契约;生前殡葬服务契约系消费者为自己或亲友之身后事作预先规划,事先与受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之殡葬服务业签订由他方提供殡葬服务之契约,系属预付型之劳务契约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子女从父姓。但母无兄弟,约定其子女从母姓者,从其约定。赘夫之子女从母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