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虽已向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房屋信托赠与税申报,惟至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记,依据信托法第一条规定,信托关系仍未成立,应以“土地、房屋”,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已核定之赠与税应予注销。
按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准此,信托关系之成立,除受托人须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积极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外,尚须有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为前提。委托人如仅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而未将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信托仍未成立。
是以,委托人于死亡前虽已向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房屋信托赠与申报,惟至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记,该信托关系仍未成立,自无从对委托人之继承人产生履行移转登记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