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民众电话询问捐赠财产予公益信托,是否需申报赠与税?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之1规定,因委托人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同法第16条之1各款规定之公益信托,受益人得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不计入赠与总额。而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之1各款规定之公益信托如下:

一、受托人为信托业法所称之信托业。

二、各该公益信托除为其设立目的举办事业而必须支付之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三、信托行为明定信托关系解除、终止或消灭时,信托财产移转于各级政府、有类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托。

该局举例,赠与人张君欲提供土地加入○○公益信托,如该公益信托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之1各款规定者,张君应检附不动产移转契约书、公益信托设立及其受托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为信托业法所称之信托业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其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赠与税,经稽征机关审核后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持该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向地政机关办理土地产权移转登记。

(联络人:审查二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