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永续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渔业发展以及公平、公正办理区划及定置渔业权执照审查核发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受理区划及定置渔业权执照之申请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其审查及核发程序,依本要点办理之。

三、区划及定置渔业权执照之申请,申请人应检附渔业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所规定文件,向澎湖区渔会提出,由澎湖区渔会就所送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初审后转陈本府办理。

1.本府农渔局收受申请文件后,就其所提事业计划书拟订初审意见,交由本县渔业咨询委员会审查。

2. 若申请案之证件不齐全者,本府得定十日以内之期间退还申请人补正;俟完成补正后,直接送达本府。

2. 对未来海域利用之影响及核准后应予以之限制事项。

3. 其他与申请案件有关之事项。

4. 若申请案件数量多于渔业权规划计划时,就其申请择优决定之。

(三) 经审查通过后,各区位置原则以抽签决定为主,必要时本府得调整之。

(一)以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无法出席,以副召集人为主席,若两者均因故无法出席,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二)应有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六、区划及定置渔业权执照申请人所送文件符合法令规定,且其事业计划及相关规划经审查后认属合理可行,并符合区划及定置渔业权之本旨者,应作成核发五年以下区划及定置渔业权执照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