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置及区划渔业权核准之优先级如左:

一、渔场所在地乡(镇、市、区)之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

二、渔场所在地乡(镇、市、区)之渔会或渔业生产合作社。

三、渔场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之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

四、渔场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之渔会或渔业生产合作社。

五、渔场所在地乡(镇、市、区)之非渔业人或非渔业从业人。

六、渔场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之非渔业人或非渔业从业人。

七、其他直辖市或县(市)之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

八、其他直辖市或县(市)之非渔业人或非渔业从业人。

渔业权期间届满前,渔业人申请继续经营者,免受前项优先级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