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置及区划渔业权核准之优先级如左:
一、渔场所在地乡(镇、市、区)之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
二、渔场所在地乡(镇、市、区)之渔会或渔业生产合作社。
三、渔场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之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
四、渔场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之渔会或渔业生产合作社。
五、渔场所在地乡(镇、市、区)之非渔业人或非渔业从业人。
六、渔场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之非渔业人或非渔业从业人。
七、其他直辖市或县(市)之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
八、其他直辖市或县(市)之非渔业人或非渔业从业人。
渔业权期间届满前,渔业人申请继续经营者,免受前项优先级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