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1项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同列一组圈选,以同一组为单位计算票数并决定当选与否,就总统、副总统选举制度的设计本旨、程序及运作而言,制度上并未赋予其个别参与竞选可能;又衡诸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对副总统职位安排系属备位性质及其在参选程序中之附随性,以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对于总统、副总统候选人权利义务规范,皆以“同一组”候选人为考量,基于参与竞选需要之政治献金及其问题处理,自应与之配合,是以,政治献金法所称之“拟参选人”,就总统、副总统选举而言,系指“同一组”拟参选人,其政治献金专户,以由“同一组”拟参选人联名共同开立为原则。
2.另经考量拟参选人于总统、副总统任期届满前1年即可收受政治献金,系为政治献金法第11条第1款所明定,又揆诸各政党提名候选人时程及当前政治现况,拟参选人自得收受政治献金起,至搭配竞选人选确定前之过渡期间,仍有为竞选活动奔走且收受政治献金之必要,爰允许有意参选者于上开过渡期间先行开立专户,并俟搭配人选确定后,再回归“同一组”拟参选人联名共同开立方式处理,以保障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