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主文:被处分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74年1月借用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名义标购取得台北市中正区爱国东路100号、102号大楼(已灭失)及其坐落土地为被处分人不当取得之财产,并自被处分人之其他财产追征其价额共计新台币七亿八千二百七十五万八千七百十五元(782758715元)。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提起行政诉讼(停止执行)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108年7月15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本案处分。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108年7月1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7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7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佳 上列受刑人因杀人未遂等案件,声请人声请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109 年度执声付字第73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佳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佳因杀人未遂等案件,经本院合计判 处应执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确定,于民国103 年9 月25日送监执 行,嗣经法务部于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释在案,依刑法第93条 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 项规定,声请裁定等语。本院审核有关文件,认声请为正 当,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 项、刑法第93条第2 项、第96 条但书,裁定如主文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何谓合于宪法的“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2022年2月间,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2号“强制道歉案”,判决主文谓:“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规定:‘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所称之‘适当处分’,应不包括法院以判决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此范围内,应予变更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贰万柒仟元,其中之玖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林质从来不恨那个叫聂正均的男人切断了自己所有的退路。从五岁被领进聂家的大门时起,她就知道,那个高高在上的男人她无论如何都.....个夏天,甜宠你!天)入V,因为公告要挂一天所以改成晚上七点发,更新三章!希望大家支持正版,让蓝老师继续有机会给大家发红包!看文扫雷:①男主与女主岁数相差很大。(划重点)②女主男主闷骚,且一个比一个闷,一个比一个......③因为男主年龄偏大,所以不可能没有过往情史,希望双特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 伍万零 肆佰元,其中之贰万肆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根据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将有关表述标准统一如下: 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
主文:被处分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停止执行)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107年11月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诉讼)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107年11月22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