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3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25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7月1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7月2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25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25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3-17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36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定其应执行刑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36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郭中信 上列声请人因受刑人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先后经判决 确定如附表所载,声请定其应执行刑(109 年执声字第123 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中信因犯如附表所载之罪,所处如附表所载之刑,应执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中信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 件,先后经判决确定如附表,应依刑法第53条及第51条第5 款,定其应执行之刑,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77 条第1 项规定 ,声请裁定定其应执行之刑等语。 二、按数罪并罚,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条规定,定其应 执行刑,刑法第53条定有明文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许尧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刑八》对于死缓限制减刑有哪些规定 对于死缓限制减律规定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本文有47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对于死缓限制减律规定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做出相应规定,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无条件支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万零陆佰元,其中之贰万捌仟贰佰伍拾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付款地为本院辖区,未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虽然是精神病但没关系》中,金秀贤饰演的文康泰是精神病院护工,徐睿知饰演的高文英是患有反社会人格的童话作家,两人之间的相处堪称针尖对麦芒,但实际上,他们小时候就已经认识了。 在第一集的开始,导演用漫画为观众讲述了一个童话故事,直到第一集最后大家才知道,原来这个故事就是男女主小时候的经历,而男主文康泰早就认出了高文英。 不仅如此,在文康泰的回忆中,还由小演员重新演绎了这个故事,两位小演员虽然年纪不大,但演技非常不错,很多观众都好奇剧中文康泰小时候是谁演的
▲世新大学调整幅度为0.75%。 (图/资料照) 教育部今年7月召开学杂费审议小组会议,配合法院判决意见,7月12日核复中原大学111学年度学杂费调整幅度为中原大学1.25%、实践大学为1.25%、世新大学为0.75%。 若以目前私校每学期学杂费约5到6万元,折衷5.5万元计算,中原大学、实践大学每学期学费增加688元,四年下来为5500元,而世新大学每学期增加413元,四年下来则为3304元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
发文日期:民国89年12月11日 主旨:关于本会主动调查贵公司刊登美容职业训练广告涉有不实,违反公 平交易法案,业经本会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四次委员会议决 议处分,兹检送处分书一份,请 查照。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十八职企字第八八0 00八0四号函办理。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 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 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 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 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6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6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叶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8 年度执声付字第834 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叶正雄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叶正雄因窃盗案件,经台湾新北地方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计2 年6 月确定,于民国107 年4 月2 日入监执行。嗣经法务部于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释在案, 依刑法第93条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 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 项规定声请裁定等语
发文日期:民国90年11月12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贵公司被检举输入销售仿袭之“○○”造型玩具,违反公平交易法 案,业经本会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员会议决议处分,兹 检送处分书一份,请 查照。 说明:贵公司如逾期未依前开处分书主文停止违法行为,本会将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 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 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 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续行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