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2019年4月,视觉中国网站因“黑洞”照片版权问题引发公众质疑,继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波。本所在近期也处理了一起照片版权纠纷。 2018年10月,Q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J公司停止在微博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四幅摄影作品,并按每幅作品10000元的标准向Q公司赔偿损失和其他费用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3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25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7月1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7月2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25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25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3-17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无条件支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万零陆佰元,其中之贰万捌仟贰佰伍拾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付款地为本院辖区,未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发文日期:民国90年11月12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贵公司被检举输入销售仿袭之“○○”造型玩具,违反公平交易法 案,业经本会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员会议决议处分,兹 检送处分书一份,请 查照。 说明:贵公司如逾期未依前开处分书主文停止违法行为,本会将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 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 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 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续行处 理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32432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32号 债 权 人 翁庚新 上列债权人声请对债务人陈秋景发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声请驳回。 理 由 一、按声请支付命令应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9但书第1 款规定 缴纳裁判费,此为必须具备之程式。 二、本件债权人未据缴纳裁判费,经本院于民国108年11月2日通 知命于10日内补正,此项通知已于108 年11月15日送达于债 权人,有送达证书在卷可证
夏奕颖在参加自己表妹的婚礼时,发现自己的表妹竟然欺骗了自己初恋的男神,冒名顶替了自己嫁给了自己初中时候的男神,在跟着表妹理论的时候,却被表妹推下了楼梯,命丧黄泉,再次睁开眼睛时,却发现自己回到了2002年十三岁的豆蔻年华…… 人生在重来一次,她一定要抓住自己的幸福! 脚踩一路极品,有仇报仇,有怨抱怨!活的潇洒,将自己的幸福人生稳稳地握在自己的手中! 夏奕颖:额,是不是哪里搞错了,为什么我觉得我每天都在变美o(�s�t)o 注:爽文,双处,不虐女主文。 者重度颜控患者,所以女主必须美! 哎呀呀,重生回来啦~房子?...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应由被告乙○○、丙○○、甲○○本人承受诉讼,续行诉讼。 一、按满18岁为成年。于民国112年1月1日前满18岁而于同日未满20岁者,自同日起为成年,109年12月25日修正之民法第12条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第2项分别定有明文
判决主文宣告得易科罚金之案件,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条第1项前段规定,声请易科罚金。 声请易科罚金,请依执行传票所载日期,携带易科罚金之金额及身份证,亲自前来本署,向承办人口头声请。如有正当理由(例如在国外或远洋船上或患重病等)无法亲自到案办理易科罚金者,得由其配偶、三亲等内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持确实之证明文件代为办理
(一)国家最高机关,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的争议,经争议的机关协商未果者,可以声请宪法法庭就机关争议而为判决。 (二)应在争议机关协商未果日起六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出声请。 (一)声请机关名称、代表人及机关所在地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捌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