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民国90年11月15日 受文者:○○ 代表人:○○○律师 ○○○律师 主旨:有关 贵公司被检举就“○○”刊登○○报,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 乙案,业经本会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员会议决议处分, 兹检送处分书一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检举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九)嘉总字第00四号函 办理。 二、贵公司如逾期未依前开处分书主文停止违法行为,本会将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 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 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未停止、改正其行为 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 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 ,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续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