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等职权之停止)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五院外之直辖机关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总统就职之日,即行停止。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首届立法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监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首届监察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各该院改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五条 (省、市、县民意机构及行政机关职权之停止)

省、市、县现有民意机构及行政机构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选举或改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