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关键字:司法官法、宪法、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检察官改革协会 2008年6月检察官改革协会版本,实现国家司法权之主体,与一般公务员具上命下从关系者有异,法官与国家之关系为法官特别任用关系。惟我国关于法官制度立法,除宪法部分条文有所规定,分别散见于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法规,并无统一用之法典,基本上系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同视,并未能彰显宪法所特意凸显法官独立审判职掌之精神。司法官法草案分“总则”、“实任司法官之任用”、“司法官之职务守则”、“司法事务分配”、“司法官之职务监督”、“司法官之评鉴”、“司法官之考绩”、“人事审议委员会”、“实任司法官之适格审查”、“司法官之保障及俸给”及“司法官之训练及在职进修”、“附则”等,共12章,89条条文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下称民间司改会)为抢救死刑犯徐自强的生命,今天(3日)上午再度召开记者会,分从法制面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司法院大法官、法务部长陈定南先生,以及高等法院提出呼吁。 民间司改会表示,最高法院虽于93年5月6日驳回检察总长为死刑犯徐自强所提第四次非常上诉,但据报载司法院大法官已于日前受理民间司改会为徐自强所提释宪声请案。由于本案疑点重重,再加上死刑一旦执行,将无法回复人的生命,因此民间司改会提出以下三点呼吁: 法务部应尽速修订“审理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将死刑犯声请释宪作为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现行“审理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并未将死刑犯声请释宪列为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详附件】,如此可能造成司法院大法官在受理死刑犯释宪案的同时,该名死刑犯已遭枪决的不合理现象
查询系统每月周期更新,如需查询最新资料,请点阅“最新动态”。 部分资料内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号,如欲详阅内容,请连结至“司法院网站”下载造字档,并使用IE浏览器观看。 公告事项: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如附表
司法院长许宗力上任前曾表示,名嘴在媒体上臧否司法案件,引发不少争议,可以考虑制订“妨害司法罪”。(资料照,记者廖振辉摄) 〔记者项程镇、谢君临/台北报导〕全国司改会议上午将讨论如何避免媒体不当报导或舆论公审,以及是否制订“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务部的书面报告“不建议制订妨害司法公正罪”,认为除了可能影响媒体和人民言论自由“说的权利”,甚至可能妨害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知的权利”。 法务部指出,“妨害司法公正罪”是英美法系国家产物,美国和英国都有相关规定,我国采取“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法官在刑事程序的定位和功能,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如果引进“妨害司法公正罪”将有争议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第二审法院之审判,除有特别规定外,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准 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则其调查证据自应践行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 百八十条所定之程序,不能仅以讯问被告为已足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于本月16日宣布,快筛阳性之轻症或无症状民众免通报免隔离措施将自3月20日(个案采检日)起实施。本院配合指挥中心及司法院相关防疫指引,自3月20日起调整防疫措施如下: 一、特殊情境仍建议戴口罩:室内空间得自主决定戴口罩。但有发烧或呼吸道症状、年长者或免疫低下者进入室内空间时,建议佩戴口罩;另为维护个人与他人安全,入内后如遇有人潮聚集且无法保持适当距离或通风不良之场合,或与年长者或免疫低下者密切接触时,亦建议佩戴口罩
圣殿(英语:Temple)是伦敦市中心的一个区域,位于圣殿教堂附近,历史上和今天都是该市主要的法律区,英国法律的著名中心。四个英国律师学院中的两个: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学院都位于此处,皇家司法院就在北面。圣殿区的范围南到泰晤士河(维多利亚堤岸),西面是Surrey街,北面是河岸街和弗利特街,东面是加尔默罗会街和白衣修士街
2009年11月18日林雅◇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曾继辉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2009年11月18日林冠年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1.本法 88.04.21 增订之第 166-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子女之**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2009年11月18日林雅◇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曾继辉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2009年11月18日林冠年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