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 期条内虽载明无利交还字样,但所谓无利交还者,系指上告人等依 期偿还而言,苟逾期不还,则被上告人自得请求定期以后之迟延利 息
解释争点: 机关声请统一解释之条件有提统一解释必要? 解释文: 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其于宪法则曰解释,其于法律及命令则曰统一解释,两者意义显有不同,宪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故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职权上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即得声请司法院解释,法律及命令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亦同。至适用法律或命令发生其他疑义时,则有适用职权之中央或地方机关,皆应自行研究,以确定其意义而为适用,殊无许其声请司法院解释之理由,惟此项机关适用法律或命令时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苟非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则对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释必将发生歧异之结果,于是乃有统一解释之必要,故限于有此种情形时始得声请统一解释。本件行政院转请解释,未据原请机关说明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应不予解释
退抚新制实施后,至本条例施行前已审定支领或兼领月退休金而于本条例施行后亡故者,其遗族应依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请领遗属一次金或遗属年金。 退抚新制实施前已经审定支领或兼领月退休金教职员于本条例施行后亡故时,其遗族所领遗属一次金照退抚新制实施前原规定给与标准支给。 前项遗族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者,得改领遗属年金
想立遗嘱但怕之后有纠纷,所以想做遗嘱公证,公证要找谁? 家里的长辈想要预立遗嘱,但担心以后会有纠纷,所以想要一并公证。遗嘱要公证的话要去找谁?可以找律师公证吗?还是要找公证人?法院的公证人或民间的公证人都可以吗? 遗嘱有很多法定的方式[1],如果长辈想要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依据民法规定,必须指定2人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公证人面前口头陈述遗嘱的意思,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过见证人认可后,记上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和遗嘱人一起签名[2]。 因此,从条文可以知道,公证遗嘱要找公证人,而不是律师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数罪并罚案件,刑法第五十条既以裁判确定前所犯为标准,与旧刑法第六 十九条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为标准者,显有不同,故数罪中之一罪,若其犯 罪时期在他罪业经宣告判决尚未确定中者,依旧刑法之所定,固应与他罪 合并执行,不得并合论罪,若依刑法所定,即应与他罪并合处罚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发见确实之新证据,系 指当时已经存在而发见在后或审判时未经注意之证据,且能证明原 确定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为错误者而言,与在认定事实后因以论处罪 刑所应依据之法律无涉
一、配合国家产业发展策略,投资于产业创新、高科技发展、能资源再生、绿能产业、技术引进及其他增加产业效益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重要事业或计划。 二、配合国家产业发展策略,融贷资金于产业永续发展、防治污染、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效应及其他增加产业效益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辅导计划。 三、协助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有关计划之投融资或技术合作支出
本法关于和解之债务人或破产人应负义务及应受处罚之规定,于左列各款之人亦适用之: 一、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执行业务之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与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本报讯】行政院会今(21)日通过司法院拟具“勞动事件法”草案,将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该法的制定是执行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的特别法,以期妥适、专业、迅速、有效、平等处理劳动事件,维护劳工法定权益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劳动部与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所谓的实务见解,是指由司法院大法官、各级法院所提出的意见或阐释。包含法院实务在内,例如大法官解释、宪法法庭判决、大法庭裁定、各级法院的判决,或者是最高法院决议、法律问题座谈等等,通常会对法院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见解有拘束力,即使没有拘束力,也会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 而广义来说,法规主管机关对法规的解释虽然对法院没有拘束力(也就是法院不一定要这样判),但对于法院也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例如经济部对于商业法规做出的函释,归纳为实务见解也无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