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见
廖姓男子请警方帮其拍照留下值得珍藏的画面。(记者廖承恩翻拍) 【记者廖承恩二仑报导】一对夫妇于日前从高雄前往二仑乡探访祖先家庙,然透过地址却迟迟无法找到地点,二仑所警员廖正发见两夫妇遍寻不着即趋前关心,协助顺利找到廖氏家庙,让夫妻俩欣喜万分。 警方表示,夫妻俩远从高雄北上至二仑乡寻找了廖姓祖庙,无奈人生地不熟遍问不着,幸好遇到二仑分驻所警员廖正发热心协助,廖员联想到辖内有神似寺庙的建筑物,透过地缘关系带同民众前往察看,确定是夫妇所寻找的廖氏祖庙,让他们欣喜若狂,请警方帮其拍照留下值得珍藏的画面,也很感谢警方不辞辛劳的协助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发见确实之新证据,系 指当时已经存在而发见在后或审判时未经注意之证据,且能证明原 确定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为错误者而言,与在认定事实后因以论处罪 刑所应依据之法律无涉
解释争点: 法院得以告发人为证人,并适用刑诉法强制到场规定? 解释文: 告发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法院如认为有命其作证之必要时,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证人之规定传唤之,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并得加以拘提,强制其到场作证,以达发见真实之目的。基此,本院院字第四十七号解释,认对告发人得适用当时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办理,与宪法并无抵触。 理由书: 证人系依法院之命,在诉讼上陈述其见闻事实之第三人
‘当夜耶和华向他显现。’(创世记廿六章24节) 以撒上别示巴去,当夜耶和华向他显现。你想这个显现是偶然的么?你想‘当夜’也是碰巧的么?你想神尽可以在别一夜显现么?如果你这么想,你是绝对错误了
判决确定后,发见该案件之审判系违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检察官发见有前条情形者,应具意见书将该案卷宗及证物送交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声请提起非常上诉。 提起非常上诉,应以非常上诉书叙述理由,提出于最高法院为之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视为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运送人未将运送物之达到,通知受货人前,或受货人于运送物达到后尚未请求交付运送物前,托运人对于运送人如已填发提单者,其持有人对于运送人,得请求中止运送,返还运送物或为其他之处分。前项情形,运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为运送之部分,请求运费,及偿还因中止返还或其他处分所支出之费用,并得请求相当之损害赔偿。 受货人受领运送物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不为保留者,运送人之责任消灭
运送人未将运送物之达到,通知受货人前,或受货人于运送物达到后尚未请求交付运送物前,托运人对于运送人如已填发提单者,其持有人对于运送人,得请求中止运送,返还运送物或为其他之处分。前项情形,运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为运送之部分,请求运费,及偿还因中止返还或其他处分所支出之费用,并得请求相当之损害赔偿。 受货人受领运送物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不为保留者,运送人之责任消灭
为了不留下任疑问,这间牙科诊所会详细说明治疗方式。除了普通牙科外,还有小儿牙科、矫正牙科跟牙齿口腔外科。虽然有关牙科的所有疾病都会看,但院长是专攻牙周病跟人工植牙的专家
很多师兄们因为外界的原因而导致自己的修行时间受到了干扰,所以师兄们想把华严经81卷下载到手机上。这样的话就算自己在公司的话,中午午休的时间可以腾出时间来学习华严经81卷。我认为这个一个非常好的想法,对我们的功德没有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