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善意同乘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应怎样承担? “善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在不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其本质是助人为乐,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六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5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标明字样的规定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桂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本文有54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哪些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 法规解读 资讯中心 2022年11月10日 下午1:46 121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很多人一时冲动养了宠物,却并没有做好照顾它们一生的准备,它们来到我们身边,既带来了欢乐,也带来了责任。最近宠物伤人事件频发,应当由谁来担责呢?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般来说,殡葬服务合同包括遗体存放合同,守灵服务合同、遗体养护合同、告别仪式承办合同等。鉴于殡仪馆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行为大多基于与逝者近亲属的合意,故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本文为陈述方便,概括将规范双方上述关系的文件均称为“合同”,其实,上述文件的名称完全可不冠以“合同”二字,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是这样,有的合同可称为“通知单”,有的可称为“承诺书”,有的甚至被称为“某某殡仪馆白事手册”。只要上述文件能够表现双方已就殡葬服务内容、方式、价格达成一致即可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610- 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及第一百零七条,既对于运送人或船舶所 有人课以各种必要之注意、措置及处置义务,同法第一百十三条第十七款 亦明定,非由于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其代理人、受 雇人之过失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始不负赔偿责任
在我国,劳动部于2001年4月正式推出《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并将心理咨询师正式列入《中国职业大典》。2002年7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正式启动,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每年举办两次,分别是5月和11月。 2017年,心理咨询师资格证考试认定取消,已获证者仍有效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案例简介:职工周某上班时间看杂志被厂长批评,周某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
上海交通大学开元法学院教授彭成新: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具体责任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次,《民法典》保留了《侵权责任法》关于养殖动物损害责任的主要规定,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继《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后,《民法典》第1245条对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损害作出了总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