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
本网站信息仅用于展示赢创工业集团及其产品和服务
本网站信息仅用于展示赢创工业集团及其产品和服务。针对本网站中所提供的信息,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不对信息的实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承担责任,也不对产品的商业用途、针对任何特殊用途的适用性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有关情况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限于以上几种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甲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甲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本地都市类报纸上刊登了清算公告,并于2个月后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数月后,其一债权人乙在前来索债时方发现公司注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其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解散清算应如何进行及违反法定清算程序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依照民法第928条[1]
依照民法第928条[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如果不依照契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暂时禁止债务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债务人日后仍不清偿债务,就可以用这些物品来抵债。留置权可分为一般留置权与特定契约留置权。一般留置权即民法第928条规定,特定契约留置权例如在租赁契约中,依照民法第445条规定,不动产出租人因租赁关系而对放置于不动产内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或是民法第929条[2] 商人因营业关系而保管、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