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术
为了维护平台的良好环境,我们在建立本平台时便制定了“使用条款”,在“我的”页面很明显的显示,时时刻刻都会看得到“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但是还是有人不顾他人想法,违反平台的规范。若不喜欢,您可以不使用这个平台,但若要使用本平台敬请遵守使用条款。 底下我们简单列举几种常违反平台条款的动作:(注意,这里我们只是简单重点列举) 不是在买卖,而是在作广告
【记者凌锋/台北报导】 中华统一促进党总裁张安乐将于明天(10/23)赴台北地检署按铃提告法务部长蔡清祥渎职,案由是纵容民进党组织犯罪,张安乐表示:组织犯罪顾名思义是利用组织平台、资源从事犯罪行为,放眼民进党从政党员,不论在朝在野,上自总统、下至基层民代,贪污、洗钱、收、受贿…等等刑事犯罪案件,堪称罄竹难书。依据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指三人以上、以实施**、胁迫、诈术、恐吓为手段或最重本刑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组成具有持续性或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 法律条文对照民进党员的犯罪事实,益发凸显蔡清祥部长只手遮天、纵容民进党组织犯罪、渎职的铁证如山,张安乐总裁强调:今天提告只是一个开始,我们期待台湾人民共同关注这个案件的后续发展,鞭策检警调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查办到底,还给全民一个天大的公道
一、为奖励本市市民生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儿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请生育奖励金: (一)新生儿需于本市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户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设户籍登记
一、为奖励本市市民生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儿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请生育奖励金: (一)新生儿于本市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户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设户籍登记
每隔一段时间,我们就会在各种新闻媒体上看到又有某位民意代表,因为诈领助理费,被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求刑若干年的新闻。细数近5年来,已先后有南投县议员曾振炎在上届议员任内,被检举与妻子以亲友之名,担任公费助理诈领助理费,遭台中高分院以利用职务取财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褫夺公权3年、彰化县议员谢彦慧以廖姓好友当人头公费助理,从2015年到2017年共由彰化县议会支付薪资86万多元给廖,但助理费实际是被谢彦慧做为个人及服务处开销,遭彰化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4年6个月、台南市议员洪玉凤诈领助理费,遭台南地方法院依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分别判处洪玉凤及其配偶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于缓刑确定之日起4年6月内,各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0万元,2人均褫夺公权5年、前桃园县第17届女议员李月琴任内利用5名人头诈领总计257万余元助理费用,遭桃园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台南市议员吴通龙聘用议员公费助理以少报多,诈取差额2万元,遭台南地院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3年等等,可说是族繁不及备载,令人不胜唏嘘。 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刑度不可谓不重,凡我等刑法上之公务人员,自当谨记于心
第1条(军机之意义) ﹝1﹞本条例称军机者,指军事上应保守秘密之消息、文书、图书或物品。 ﹝2﹞前项消息、文书、图画或物品之种类范围,由国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2条(职务业务上泄漏军机罪) ﹝1﹞因职务上知悉或持有之军机,泄漏、交付或公示于他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职场中,什么样的员工最让领导喜欢? 提到团队,常被提起的就是《西游记》里的四人组合。 很早之前网上曾有人发起一个投票,说是《西游记》中淘汰一个人,大家会选择谁? 很多人都会选择沙僧,原因很简单,因为沙僧在团队中最没有存在感。 你说是沙僧能力不行吗?其实也一定,虽说他跟孙悟空相比没什么优势,但是跟猪八戒比起来能力还是不相上下的
诈术**罪有成立可能吗?其立法背景为何? 刑法第229条规定:“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本罪处罚之态样,是处罚以骗术假冒被害人配偶,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虽然本罪不涉及**、胁迫,但其刑度等同于刑法第221条之强制**罪,也有学者质疑其法定型是否过重
张贴者: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2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3 ]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于1月14日休会,财政部提出之税法修正案中,“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修正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女性陪侍规定部分),已完成三读,该部特别感谢全体立法委员之协助与支持;至于“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之计算及核认标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导正特种饮食业营业人取巧规避税负行为,俾使统一发票制度更趋合理公平)等4案,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希望于下会期完成立法。 财政部表示,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之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因本(4)会期未完成三读,爰无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部将按原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版本所拟实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推动修法。今(103)年5月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义务人仍应依现行所得税法第15条有关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
财政部修正税捐稽征法,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对以诈术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最高罚金从新台币6万元上修至500万元,若是情节重大者,刑期部分调整为1年以上、7年以下,至于加重处罚并科罚金则维持不变。 有立委先前于立法院质询时指出,坜新集团执行长张焕祯涉嫌逃漏税5亿多元,根据现行税法,欠税上亿仅罚6万元就可解套。 因此财政部大翻修税捐稽征法,重点之一就是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将纳税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的罚则,由现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6万元罚金”,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500万元罚金”,同时,若逃漏税额情节重大,还会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