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339条之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可知诈欺罪须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系以诈术使用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为构成要件。

如您所述,若您办理车贷时,并未隐瞒您的财务状况,均照实填写,嗣后换了手机号码,忘记去向资融公司更改资料,车贷部分已缴了五期,最近6.7期是因手头紧缴不出来,因您未施用诈术,也没有诈欺故意,并不会构成刑法第339条诈欺罪。

若您有资金上的困难,建议您与资融公司进行个案协商,协调是否能减少每期还款金额,或是可以考虑卖车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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