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奖励本市市民生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儿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请生育奖励金:
(一)新生儿于本市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户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设户籍登记。
(二)新生儿之父或母一方设籍本市连续六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设籍本市。
前项第二款设籍期间之计算,以父或母户籍最后迁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儿出生日止。
新生儿之父母均死亡、行踪不明或受监护宣告时,得由新生儿之实际扶养人提出申请,不受第一项第二款申请时仍设籍本市之限制。
四、符合第三点申请规定者,按产妇生产新生儿之个数,依下列标准发给生育奖励金:
新生儿个数之计算,以在国内完成出生设籍登记为准。
五、申请人应于新生儿出生后六十日内,持国民身份证及印章,向申办新生儿出生或初设户籍登记之户政所提出生育奖励金之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但具正当理由经户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项申请得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应携带身份证、印章及委托书办理。
六、户政所办理新生儿出生或初设户籍登记时,发现有符合第三点申请资格者,应主动告知,并协助其办理申领。
七、申请人经查不符本要点之规定,或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领取生育奖励金者,应立即返还生育奖励金。
八、本要点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并将款项拨付各户政所,由户政所办理发放。
九、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儿依本要点修正前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