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日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单位)生猪养殖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之规定
2020年06月04日10时29分,我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晨光路567号韵达快递点查获的卷烟(或其他烟草专卖品),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06月04日,执法人员:高飞(13012306)、赵军亚(13012310)。并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06月09日进行公告,鉴于公告期满仍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公开销毁(抽样送检的样品除外)
林温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林温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151508.13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其中包括本金47502.42元、利息100285.23元、滞纳金3720.48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查明,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北京警察学院训养犬粮购置项目(招标编号:BJYM19HW011),你单位参与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安贝全价训练犬犬粮《检验报告》(NO:WJ170918)。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询问笔录、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出具的《关于“北京警察学院训养犬购置项目”的协助调查函核实回复》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京财采购听证告字﹝2020﹞第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王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4年7月1日-2014年8月4日,我厅对成都川西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再生利用及蓄电池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二期)等24个建设项目作出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在执行(2018)粤0104执759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2020年1月17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告(冀市监列严字[2020]第00131号)。 经查,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注册号:91130400MA07TW8BXN)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决定将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市桥西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