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屋二卖,是指例如屋主就A屋与某甲订立房屋买卖契约书,嗣后该屋主又将A屋出售予某乙,并亦签定房屋买卖契约书,此即为实务上常见之一屋二卖。
一屋二卖之法律效果:民法上有个法律专业用语,叫作“债权契约之相对性”,以前开案例来讲,即屋主与乙所买主签订之买卖契约,并不会影响到甲屋主契约的效力。
买受人救济管道:依照前开案例,屋主势必仅得将A屋过户给某甲或某乙一人,对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之一方,应参考民法第226、256条之规定,向屋主张解除契约以及损害赔偿。又从刑事方面观察,如果屋主是故意欺瞒,寻求其他不法的利益,应观察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条之诈欺取财罪。
民法第226条第1项:“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
民法第256条规定:“债权人于有第二百二十六条之情形时,得解除其契约。”。
刑法第339条第1、2;3之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