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确定后,发见该案件之审判系违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检察官发见有前条情形者,应具意见书将该案卷宗及证物送交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声请提起非常上诉。

提起非常上诉,应以非常上诉书叙述理由,提出于最高法院为之。

非常上诉之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最高法院之调查,以非常上诉理由所指摘之事项为限。

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于非常上诉准用之。

认为非常上诉无理由者,应以判决驳回之。

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者,应分别为左列之判决:

一、原判决违背法令者,将其违背之部分撤销。但原判决不利于被告者,应就该案件另行判决。

二、诉讼程序违背法令者,撤销其程序。

前项第一款情形,如系误认为无审判权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维持被告审级利益之必要者,得将原判决撤销,由原审法院依判决前之程序更为审判。但不得谕知较重于原确定判决之刑。

非常上诉之判决,除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但书及第二项规定者外,其效力不及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