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诉讼案件下级法院之判决,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声明,或未提出不服之声明而上级法院误予废弃或撤销发回更审者,该项上级法院之判决及发回更审后之判决,均属重大违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决之形式,得分别依上诉、再审、非常上诉及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当事人对于民刑事案件下级法院之判决,不得声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声明。上级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或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原应予以驳回而竟误将下级法院之判决予以废弃或撤销发回更审;又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之判决并未提出不服之声明而上级法院误予废弃或撤销发回更审者,该项上级法院判决及发回更审后之判决均属重大违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决之形式,未确定者得依上诉程序办理,已确定者得分别依再审、非常上诉及其他法定程序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