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案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后,发现该案件的审判违背法令时,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所提起非常上诉,以救济已经确定的违法判决。案件不论在那一审级的法院判决确定,都应经由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当事人不得自行提起,发现确定判决违背法令时,仅得备具理由请求检察官检具意见书声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者,应分别为左下列之判决:

一、原判决违背法令者,将其违背之部分撤销。但原判决不利于被告者,应就该案件另行判决。

二、诉讼程序违背法令者,撤销其程序。第1款情形,如系误认为无审判权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维持被告审级利益之必要者,得将原判决撤销,由原审法院依判决前之程序更为审判。但不得谕知较重于原确定判决之刑。(刑事诉讼法第441条至第4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