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知
指雇主所发动的劳动契约终止权
指雇主所发动的劳动契约终止权,又可以分为以经济性理由所发动的“裁员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1条[1]),和以劳工违法、违纪为理由所发动的“惩戒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2条[2])。 解雇必须要符合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各项事由,且符合解雇最后手段原则。 劳动基准法第11条:“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指雇主所发动的劳动契约终止权,又可以分为以经济性理由所发动的“裁员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1条[1]),和以劳工违法、违纪为理由所发动的“惩戒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2条[2])。 解雇必须要符合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各项事由,且符合解雇最后手段原则。 劳动基准法第11条:“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