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知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422-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毁损罪,以使所毁损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为构成要件
条文规定:国民法官法第83条第1项:“有罪之认定,以包含国民法官及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达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决定之。未获该比例人数同意时,应谕知无罪之判决或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 有罪票数,虽合计达3分之2以上,但并未同时包含国民法官与法官的同意票,应判决无罪或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
又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对于原审谕知不受理之判决上诉时,第二审法院认其为无理由而驳回上诉,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334 条、第 372 条分别定有明文。再同法第319 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其所称“犯罪之被害人”,系指犯罪之“直接 ”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兼有侵害个人 法益之犯罪,个人是否为直接被害人,应由审判法院依具体个别犯罪事实认定之。但此所谓直接被害之人,系指其法益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须与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始足当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须视其他人之行为而定,或自诉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为,对于其被侵害之法益仅具有间接影响,而无直接因果关系者,均非上开所谓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对被告提起自诉
按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此即所谓之“无罪推定原则”。其主要内涵,无非要求负责国家刑罚权追诉之检察官,担负证明被告犯罪之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法说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纵使被告之辩解疑点重重,法院仍应予被告无罪之谕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证无罪之权利,但无自证无罪之义务;而法官或检察官对于移送或起诉之案件则须秉公处理,审慎断狱,不可先入为主,视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对被告有利之证据
假释犯简嘉贤今年9月间在马阶护校三芝校区殴打未满18岁的林姓女学生,抢她身上的背包,掳上车恐吓“我要杀了你!”并逼问提款卡密码,还将女学生丢包在基隆的山区。今天士林地院开庭审理,简辩称是强盗未遂,因为“拿了提款卡没去领钱”,双方6万6000元达成和解,法官谕知还押看守所。 今年9月12日,简甫假释出狱1年,因缺钱花用,开着朋友的轿车到新北市三芝区,见护校女学生独自一人走在路上,竟然抢掳上车,殴打逼问提款卡密码,所幸同学见到女学生拉下车窗呼救,被其他学生发现报警,警方追出简的身份后,要他女友打电话给简放人,5天后警方在循线拘提到案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上诉人指诉被告伪造簿据,早经县政府判决被告无罪确定在案,此次复以 前情诉追,原审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谕知免诉,于法并无 违背,虽原审判决未经言词辩论,然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 百九十六条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定有明文 ,此项规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为第二审所准用,则原审未传上诉人 及被告到庭辩论,自难指为违法
金融海啸期间,民间经济景气不见理想,劳委会为鼓励遭减薪或强制无薪休假的劳工朋友再为充电,编列经费提供民间公司声请,劳工朋友于无薪假期间可透过公司安排接受职训中心的课程训练,为自身工作能力再为加值。 部分公司误用政府美意,实际上并未有减薪或放无薪假情事,反而制作伪造的“充电加值计划”训练纪录表、劳资协议书等文件,再向职训中心声请补助借此得利;本案经本署检察官侦办后,依涉案情节及前科考量,就本案多数人等作出缓起诉处分,除避免司法资源多耗、民众讼累外,也希望借由谕知之法治教育课程,让涉案的劳工朋友能真正加值,对求职或参加职训补助计划能有更明确的了解,确保自身劳动权益。 本署于101年8月17日邀请劳委会南区职训中心的尹玲璐、林芝勤老师,担任法治教育的讲座,为涉案的劳工朋友们讲解相关的劳工保障权益,并提醒帮助雇主伪造训练记录,除可依情节轻重,于一至两年不得参加职训局各项职训计划外,也可能触犯刑法上伪造文书罪、诈欺罪等刑责
88年增订的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因为肇事逃逸造成许多悲剧,立法院将法定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 肇事逃逸罪一共有四个要件: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逃逸,这次的释宪标的就是肇事逃逸罪的“肇事”要件,有没有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刑度是否符合罪刑相当、比例原则
配偶与人通奸,他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能否主张不负同居义务(拒绝同居)?可否请求判决离婚? 有配偶之人而与人通奸,故应受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责难,他方得于知悉犯人时起六个月内提出通(相)奸罪的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 但如果夫妻直接对簿公堂,互相攻击,有违家庭秩序,显非所宜,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因此,另一半与人通奸,配偶不得对其提起自诉
(一)国家最高机关,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的争议,经争议的机关协商未果者,可以声请宪法法庭就机关争议而为判决。 (二)应在争议机关协商未果日起六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出声请。 (一)声请机关名称、代表人及机关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