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最高机关,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的争议,经争议的机关协商未果者,可以声请宪法法庭就机关争议而为判决。
(二)应在争议机关协商未果日起六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出声请。
(一)声请机关名称、代表人及机关所在地。
(二)发生争议之相对机关名称、代表人及机关所在地。
(三)有诉讼代理人者,其姓名、职业、住所或居所。
(五)争议之性质与发生争议机关间之协商经过及所涉宪法条文或宪法上权限。
(六)声请判决之理由及声请机关对本案所持之见解。
当事人以外之其他机关就宪法法庭审理机关争议案件审理之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审理结果对其宪法上权限具重要性,得向宪法法庭提出陈述意见书;宪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关机关以书面陈述意见。
宪法法庭应于判决主文确认相关机关之权限;亦得视案件情形,另于主文为其他适当之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