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如符合行政院颁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其中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定有“机关团体用于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低于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百分之七十”之规定。鉴于该款规定已施行多年,且机关团体收入多源自外界捐款,每年得累积以备未来从事公益活动之资金有限。为适度放宽年度结余比率,以蓄积机关团体从事公益活动之资金,行政院102年2月26日以院台财字第1020005149号令发布施行上开支出比例由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修正为百分之六十。
该局进一部说明:为简化机关团体申办结余款使用计划作业程序,本次修订尚包括修正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但书规定,即未达上开支出比率之机关团体,当年度结余款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得迳予保留,备供未来从事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使用。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者,应就该结余款编列用于次年度起算四年内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使用计划送主管机关查明同意,亦得免纳所得税。
该局提醒机关团体,101年度结算申报即可依上开修正规定办理,惟结余款使用计划,经主管机关同意后,若未依使用计划之支出项目、金额或期间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税标准相关规定之情形者,当年全部结余款仍应依法课征所得税。【#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