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3-1、入矫正机关执行时,可否购买物品?有限制规定吗?

一、入矫正机关执行时,携带之金钱应交由机关代为保管,并给予保管金及劳作金手折,用以登载机关内之购物及其他支出纪录。

二、收容人向矫正机关消费合作社申购之物品种类区分为“一般性物品”(食品类)与“非一般性物品”(电器、电池、棉被等非食品类)。贩售物品价目明细表详列各项物品品名与售价,以低于市价贩售,并于机关接见室及场舍公开,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三、矫正机关基于维护秩序与安全,一般性物品每人每日消费以新台币(以下同)300元为限。另年节(指端午节、中秋节当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费金额以600元为限。又当日消费金额未达上限者,不得累计合并使用。

四、非一般性物品消费金额分别超过300元及600元时,须分别经教区科员及机关首长核准后,始能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