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公务员惩戒法第19条所称各院、部、会、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或其他相当之主管长官,究指现职机关抑或违法失职行为时之任职机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问题说明:公务员于原任职机关涉及违法失职之情事,嗣后调任他机关,如原职机关与现职机关非隶属同一主管机关时,渠等之移付惩戒权,究应由何机关为之?依公务员惩戒委员会89年7月份法律座谈会决议,由现职机关或违法失职机关移送均无不可。惟如上开机关均不为移送时,应如何处理?滋生疑义,建请厘清。

决议:建议原则上由违失行为时之该机关主管长官或机关经裁撤或精简后之业务承受机关或受安置人员之现职机关移送。(9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