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务人员升迁法第5条第2款规定,职务列等、称阶、等阶、级别相同且职务相当,并经各该权责机关甄审委员会同意核准对调之人员,免经公开甄选。同法施行细则第3条第2项规定略以,消防机关列警察官人员间之职务等阶相同,且同为主管、同为副主管或同为非主管职务人员,经双方当事人叙明理由,报经各该任免权责机关首长交付甄审委员会同意后,依程序报请各该任免权责机关首长同意对调。

请有意愿参与对调交流同仁至以下连结填写个人资料,并自行联系上开名册内人员,经双方合意后分别向服务机关提出对调申请,再由双方机关依升迁法规定办理后续相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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