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
根据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对于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现今少子化的时代当夫妻离婚时除了赡养费问题之外最注意的就是子女监护权的争取了.很多人离婚却担心无法争取到监护权;监护权的归属没有绝对于是当然也不是男方的优势也不是收入高者就可以获得监护权. 目前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主要还是以子女的**利益为考量监护权的判决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年龄品行职业教养方式以及与子女互动情况等等因素做考量如果父母双方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可能判给第三者. 于是离婚想要争取监护权者最重要的当然就是要证明自己是最适合的人选.大爱征信社提供离婚协助与监护权争取帮您搜证有利于您的证据协助您顺利离婚争取监护权!
国定十三行考古遗址出土大量来自台湾以外的物品,显见十三行人与外界的交流频繁。爰此,特邀请国内、外学者及博物馆相关单位一同分享,从史前到历史时期台湾与东亚地区的海路交流。 三、对象:国内外考古学、人类学、历史学、博物馆等相关学者、从业人员、系所师生及有兴趣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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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或以船务代理业者为其代理人者,代理人代收自境内载运客货出境之运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5款规定,适用零税率。惟代理人兼营向国内其他船务代理业者购买舱位转售予国内托运人而取得之出口运费业务,核属海运承揽运送范畴,其自国内取得之承揽运送出口运费,应比照财政部函释规定,按5%征收率课征营业税。 该局说明,经营船务代理业之营业人,常误将购自国内其他船务代理业者之舱位转售予国内托运人或承揽业者而取得出口运费之应税销售额申报为零税率销售额,致有短漏应税销售额之情事
美是景物的**化,好是情事的圆满。 美好就是人们所追求的最高生活境界。 但美与好不常存在,也不会久存,更耐人寻味! 基于人的自我优先理念,大家若拥有美好的事物, 通常会想完全、永久拥有,直至失去为止
本办法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所定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 一、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台风、地震、洪水等天灾,经通报权责机关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宣布停止上班者。 二、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灾害或事件,致个别投开票所不能投票或开票
(一) 桃园市政府主管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专任教师及代理教师,代理教师以代理期间为限;或公立幼儿园教保人员、助理教保员及学校校长准用本办法。 (二) 依据“教育部教师咨商辅导支持中心设置要点”第四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适用本教师咨商辅导支持服务。 1.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之校园性别事件行为人
一、定 期 会: 每6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40日;但每年审议总预算之定期会,会期届满而议案尚未议毕或有其他必要时,得提经大会决议延长会期,延长之会期不得超过5日。 二、临 时 会: 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五日,每十二个月不得多于六次。但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情事时,不在此限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