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零五
1、男方出轨生子,妻子没有抚养义务,男方出轨生子
1、男方出轨生子,妻子没有抚养义务,男方出轨生子,抚养义务由男方和出轨的女方进行承担。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仅仅限于存在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间或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所成立于民国五十三年三月一日,原址设于卫生局二楼
本所成立于民国五十三年三月一日,原址设于卫生局二楼,后因社会快速变迁,人口激增 ,本所业务日益繁重,原有之场所已不敷使用,遂于民国六十七年七月迁往东信路五十五巷十七号三楼。然地处偏僻,且不便老弱妇孺前往,在各级长官及议员协助争取经费下;于民国七十六年一月六日将信一路六十九号,原慢性病防制所宿舍旧址拆除改建,本所使用一、二、三楼,四至五楼为原住户使用。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新厦落成,本所即于七十七年二月一日迁入现址至今,为信义区民众提供更良好的服务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离婚原因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离婚原因 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