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芳与志勇结婚五年多,每天承受志勇的冷嘲热讽,已到忍无可忍的地步。今天志勇又借机嘲讽美芳,还当着孩子的面,笑美芳“笨得像猪”,听在美芳心里很不是滋味。美芳多次向志勇提出要离婚,但志勇都不肯,还对美芳说:“我都没嫌你,你该知足了!”美芳听人家说,两愿离婚不成可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美芳不知要如何请求?

判决离婚之事由,依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共有十一种: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十一、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

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暴力涵盖的范围很广,包含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骂。

美芳长期承受志勇言语上的批评及贬抑,这算是精神虐待的一种态样,可依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

但精神虐待之家庭暴力搜证不易,美芳在提起官司之前就必须充分搜证,例如录音、找人证等,如果长期的虐待,已使美芳造成一些精神疾病或心理上的障碍,如自卑、畏缩、自闭、忧郁等,也可以检附精神或心理医师的诊断书,以证明美芳所承受的精神虐待,确实已达“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

若无法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美芳也可以尝试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表明这个婚姻的恶质,两人难以共同生活下去,来请求裁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