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名誉
根据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对于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现今少子化的时代当夫妻离婚时除了赡养费问题之外最注意的就是子女监护权的争取了.很多人离婚却担心无法争取到监护权;监护权的归属没有绝对于是当然也不是男方的优势也不是收入高者就可以获得监护权. 目前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主要还是以子女的**利益为考量监护权的判决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年龄品行职业教养方式以及与子女互动情况等等因素做考量如果父母双方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可能判给第三者. 于是离婚想要争取监护权者最重要的当然就是要证明自己是最适合的人选.大爱征信社提供离婚协助与监护权争取帮您搜证有利于您的证据协助您顺利离婚争取监护权!
美芳与志勇结婚五年多,每天承受志勇的冷嘲热讽,已到忍无可忍的地步。今天志勇又借机嘲讽美芳,还当着孩子的面,笑美芳“笨得像猪”,听在美芳心里很不是滋味。美芳多次向志勇提出要离婚,但志勇都不肯,还对美芳说:“我都没嫌你,你该知足了!”美芳听人家说,两愿离婚不成可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美芳不知要如何请求? 判决离婚之事由,依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共有十一种: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十一、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离婚原因 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