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名誉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离婚原因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离婚原因 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离婚原因 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