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会
一、定 期 会: 每6个月开会一次
一、定 期 会: 每6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40日;但每年审议总预算之定期会,会期届满而议案尚未议毕或有其他必要时,得提经大会决议延长会期,延长之会期不得超过5日。 二、临 时 会: 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五日,每十二个月不得多于六次。但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情事时,不在此限
一、定 期 会: 每6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40日;但每年审议总预算之定期会,会期届满而议案尚未议毕或有其他必要时,得提经大会决议延长会期,延长之会期不得超过5日。 二、临 时 会: 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五日,每十二个月不得多于六次。但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情事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