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 期 会: 每6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40日;但每年审议总预算之定期会,会期届满而议案尚未议毕或有其他必要时,得提经大会决议延长会期,延长之会期不得超过5日。
二、临 时 会: 每次会期包括例假日或停会在内不得超过五日,每十二个月不得多于六次。但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情事时,不在此限。
三、程序委员会: 审定大会议事日程事项及审查其他议事程序相关事项。
四、纪律委员会: 审议本会议员违反议事规则妨碍议场秩序或其行为有损本会名誉等之惩戒案件,以确保议事程序进行。
本会对属于职权内之事项,认有专案研究或对外搜集资料之必要,得经大会通过设专案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