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所定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
一、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台风、地震、洪水等天灾,经通报权责机关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宣布停止上班者。
二、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灾害或事件,致个别投开票所不能投票或开票。
选举投票日前,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个别投开票所,不能投票或开票时,应由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报中央选举委员会核准,改定投开票日期或场所。
选举投开票当日,发生或可预见将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个别投开票所,不能投票或开票时,应由各该投、开票所主任管理员报经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核准,改定投开票日期或场所,县(市)级以上选举,并报中央选举委员会备查。
前项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发生在投票进行中时,投票所主任管理员经报请所属选举委员会改定投票场所后,应将选举票及选举人名册妥善包封携带至改定之投票所继续投票;如所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无法改定投票场所时,经报请所属选举委员会改定投票日期后,应将选举票及选举人名册妥善包封携回选务作业中心。
第一项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发生在投票结束后,开票进行中时,开票所主任管理员经报请所属选举委员会改定开票场所后,应将选举票及选举人名册妥善包封携带至改定之开票所继续开票;如所发生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无法改定开票场所时,经报请所属选举委员会改定开票日期后,应将选举票及选举人名册妥善包封携回选务作业中心。
前二条不能投票或开票之投开票所,已达或可预见其将达各该选举区三分之一以上投开票所不能投票或开票时,主管选举委员会应径行改定该选举区投开票日期。
遇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经改定投票、开票日期或场所时,主办选举委员会应透过大众传播媒体、村(里)干事或其他适当管道,周知当地选举人。
前项改定之投开票日期,应由主管选举委员会于投开票日三日前公告。
投票日遇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应与通报权责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保持联系,以决定投票日应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