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 条第1项第3款规定,当选人有同法第99条第1项(即贿选)情事者,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之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30日内,向该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107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当选人名单,业据金门县选举委员会于107年11月30日公布。本署检察官认金城镇镇民代表当选人张含丽及金宁乡乡民代表当选人庄振源,均有透过桩脚向选民行贿买票之行为,涉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之投票行贿罪嫌,于19日已依据首开规定,本于公益代表人之身份担任原告,向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对上述二人一并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金门地检署检察长毛有增表示:选举虽然已经结束,但相关选举不法案件并不因此而终结,选举不法及虚设户籍妨害投票案件仍由检察官持续侦办中,司法单位一定会坚守工作岗位,持续捍卫选举之纯正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