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各资料主体,尤其是在其经常居住之会员国境内,应有向个别 监管机关提出申诉之权利,且于资料主体认为其依据本规则之权利受 到侵害或监管机关对其申诉不予作为、部分或全部不受理或驳回或监 管机关应作为以保护资料主体之权利而不作为时,应有依**第 47 条受有效司法救济之权利。监管机关应在受司法审查下就申诉进行调 查至对于该特定案件适当之程度。监管机关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资料 主体就其申诉调查之程序及结果。若该案件需要进一步之调查或须与 另一监管机关合作,其间之资讯应提供予资料主体。为使申诉之提出 能顺利进行,各监管机关应采取措施,如提供能以电子格式填具之申 诉提交表格,且亦不排除其他沟通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