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五条第一项有关地方民意代表春节慰劳金支应标准,与内政部及审计部新竹县审计室见解有异,请统一解释案。

按中央或地方机关声请统一解释法令,须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但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定有明文。

本件声请机关新竹县湖口乡民代表会,为其依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编列预算,核发该会代表八十九年春节慰劳金每人一个半月之研究费,其研究费支应标准究否应比照“八十八年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给注意事项”,以八十八年十二月所支待遇为计算基准,抑或依上开条例施行后调整之研究费标准核发,与内政部及审计部新竹县审计室见解有异,声请统一解释。查地方民意代表春节慰劳金之预算编列,系声请机关适用中央法规(上开条例)办理之事务,非属该地方团体之自治事项(参照本院释字第五二七号解释理由书末段),且中央法规之解释,原则上应以中央主管机关之见解为准,地方机关之法律见解与中央主管机关有异时,应受中央主管机关见解之拘束,属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但书规定不得声请统一解释之除外情形,其声请统一解释,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