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例内容:
一、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4 条规定:“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八、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參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九、参加本机关举办之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本部67年4 月18 日67 台楷典三字第10160 号函释略以,请假规则第5 条第6 款(现为第4 条第8 款)规定公假之要件,其一、系应机关、团体之邀请,所称机关,应属政府机关;至于团体,自包括公私团体而言;其二、此项活动与受邀者职务有关;其三、须经长官核准;若不符合一、二两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要件者,机关长官亦得予以核准或不核准。
二、准此,公务人员参加本机关举办之活动,得由服务机关核给公假;至如系应其他机关邀请參加各种活动,并由服务机关核实认定确与其职务有关者,得由服务机关本于职权核给公假。是公务人员于上班时间接种疫苗,如经服务机关审认符合请假规则第4 条有关核给公假之规定,得由机关核给公假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