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05149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如符合行政院颁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其中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定有“机关团体用于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低于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百分之七十”之规定。鉴于该款规定已施行多年,且机关团体收入多源自外界捐款,每年得累积以备未来从事公益活动之资金有限